发布者:沈志鹏|时间:2021年07月17日|27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、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,向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发出执行通知书
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:
一、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郭XX700,000元及利息(以700,000元为基数,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按年利率6%计算,利息暂未计算);
二、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承担案件受理费33830元、申请执行费62569元;以上总计XXX元(利息暂未计算)。
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,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条、第二百四十二条、第二百四十三条、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
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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