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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合同纠纷借款法院判决未执行,采取强制措施,从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拨款

发布者:沈志鹏|时间:2021年07月17日|278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申请执行人:郭XX,女,1985年1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荆州市沙市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沈XX,湖北XX律师。
代理权限:特别授权。
被执行人:湖北XX公司,住所地沙市区
法定代表人:徐,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。
被执行人:徐,男,1966年8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荆州市沙市区。
被执行人:代,女,1967年10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荆州市沙市区。

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、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,向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发出执行通知书

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:

一、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郭XX700,000元及利息(以700,000元为基数,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按年利率6%计算,利息暂未计算);

二、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承担案件受理费33830元、申请执行费62569元;以上总计XXX元(利息暂未计算)。

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,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条、第二百四十二条、第二百四十三条、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

裁定如下:

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、徐XX、代XX在金融部门的存款XXX元(利息暂未计算);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,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;或扣留、提取其相应收入;或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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